(2016)辽0283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初志成与孙林、郑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志成,孙林,郑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19号申请人:初志成,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乔鑫禹、蒋鑫,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林,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郑秀兰,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志成诉被告孙林、郑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办事处大张村的土地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林、郑秀兰所有的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办事处大张村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