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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胜吉、罗伟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吉,罗伟宗,徐喜华,张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5159号原告:曹胜吉,居民,被告:罗伟宗,居民。被告:徐喜华,居民。被告:张奎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吉诉被告罗伟宗、徐喜华、张奎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曹胜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胜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