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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与俞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俞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594号之一原告: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天富,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金明。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俞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财产保全费1587元,合计3838元,由原告桐乡市大麻海北圩水产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纪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子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