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倪国宁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宁,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倪国宁,个体户。被执行人韩磊,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倪国宁与被执行人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韩磊偿还倪国宁借款本金15万元,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12月30日、2017年5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如韩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倪国宁可就韩磊未清偿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倪国宁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作军银行存款被冻结,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20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