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镇巴县现代医院与王清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巴现代医院,王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特21号申请人镇巴现代医院。住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苗乡广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詹某,男,该院职工。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镇巴现代医院与申请人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6年8月8日王某某患病去镇巴现代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检查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4级”。确诊后医院把病情告诉了患者王某某,同时告知本院的医疗条件有限,让其转院治疗,王某某不同意转院,要求该院继续治疗,医院按正规住院治疗两天后,即8月11日上午患者王某某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医院通知死者家属并安排车辆将尸体运回家中。8月15日下午死者王某某亲戚找镇巴现代医院对治疗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医院对提出的问题做了医学救治专业解释。赔偿事宜于2016年8月22日在镇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泾洋派出所的共同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现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上述两个单位工作人员的共同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镇巴现代医院与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镇巴现代医院一次性补偿给死者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费用40000元(已给付)。此补偿为本次医疗纠纷一次性终结补偿,补偿后其亲戚不得继续纠缠医院,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坏医院的名誉,主动放弃一切法律诉讼途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