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志凡与吴栋樑、王乘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栋樑,方志凡,王乘东,孙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栋樑,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志凡,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王乘东,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原审被告孙绚,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吴栋樑因与被上诉人方志凡、原审被告王乘东、孙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7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栋樑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方志凡、原审被告王乘东、孙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另外两个被告王乘东、孙绚的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