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能玉、丁树堂、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能玉,丁树堂,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023号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能玉,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丁树堂,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华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公司员工。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能玉、丁树堂、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税远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