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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与石文进、石丽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石文进,石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8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大眉村,组织机构代码:59595309-6。负责人林奕星,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结佳,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石文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石丽雪,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石文进、石丽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石文进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贷款人民币91344元及其利息、罚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石丽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石文进、石丽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4元、执行费人民币127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石文进、石丽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均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