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6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杜赟,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杜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申某某向我支付生活保障金14.1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我一次性付清20万元生活保障金,后被告陆续向我支付5.9万元,还有14.1万元至今未付,请法院判如所诉。被告申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给付原告14.1万元生活保障金。本院认为,被告申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申某某给付14.1万元生活保障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生活保障金14.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被告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