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英,孟华茂,唐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1419号原告杨小英,女,1963年7月2日出生,苗族,教师。被告孟华茂,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兴华,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小英与被告孟华茂、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华茂、唐兴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的利息6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华茂、唐兴华未予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唐兴华与原告系同事,被告因投资需要,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按月息2分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之后原告催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均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的利息6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孟华茂、唐兴华偿还原告杨小英借款8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孟华茂、唐兴华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的利息64000元给原告杨小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孟华茂、唐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龙秧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