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290号原告:岳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决定收取150.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永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