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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邱树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79号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志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溢帆,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工贸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邱树彬,董事长。被申请人: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L幢10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霞,总经理。被申请人:邱树彬,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陈国栋,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陈晓霞,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陈国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陈建新,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财产价值以26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张创以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2幢1-4层0209、-1层0209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国用(2012)第0XXX40号,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标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龙岩市盛达新矿业有限公司、邱树彬、陈国栋、陈晓霞、陈国伟、陈建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财产价值以26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张创用于提供担保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2幢1-4层0209、-1层0209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国用(2012)第0XXX40号,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