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陶闯与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闯,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957号原告:陶闯,男,1979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89060216。法定代表人:李江陵。委托代理人:陈代洲,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陶闯与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自愿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