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思平诉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平,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906号原告:黄思平,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强,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思平诉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漆杏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东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和保险补助计9837.00元;诉讼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舒坪小件车间上班,2016年3月被告辞退了原告,后被告清算了所欠原告的工资,同时向原告出具了辞退人员工资及保险补助清单,共欠原告9837.00元。其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雇请的工人,受被告安排在被告所属的舒坪小件车间,从事库房管理工作。2016年3月,被告将原告辞退,并对原告的工资进行清算,向原告出具了《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辞退人员工资清算表(小件车间)》,载明:被告欠原告黄思平工资及保险补助合计9837.00元。其后,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开业基本情况表、《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辞退人员工资清算表(小件车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按工作情况支付报酬,原告举示的证据《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辞退人员工资清算表(小件车间)》足以证实原告工作及工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983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思平工资98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