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639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