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通清与曾明友、钟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通清,曾明友,钟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通清。被执行人曾明友。被执行人钟金连。申请执行人王通清与被执行人曾明友、钟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通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明友、钟金连给付本金26590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明友、钟金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通清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6590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00元、。被执行人曾明友、钟金连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通清本金265901.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通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