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纬机械厂、徐斌、南京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巧英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徐斌,陈巧英,南京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金纬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2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俞震。被执行人徐斌,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巧英,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人民路398号,被执行人南京金纬机械厂,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人民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斌、陈巧英、南京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金纬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马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昆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转让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徐斌、陈巧英、南京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金纬机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