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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景坤、张景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景坤,张景银,李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410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明启(特别受理权限),该行张楼支行副行长。被告张景坤,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景银,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李美兰,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景坤、张景银、李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景坤、张景银、李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硕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