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与叶元法、郑美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叶元法,郑美莲,叶亦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67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5643T),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胡东村谐和路16号。负责人:徐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信能,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叶元法,农民。被告:郑美莲,农民。被告:叶亦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诉被告叶元法、郑美莲、叶亦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