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叶富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5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某乙,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蒋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住址同上。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富贵,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万法,住址同上。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皖120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