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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关于赵秀兰与张中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兰,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兰。被执行人张中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兰与被执行人张中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