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朕与李茂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朕,李茂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92-1号原告:吴朕。被告:李茂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朕诉被告李茂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汇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