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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朕与李茂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朕,李茂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92-1号原告:吴朕。被告:李茂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朕诉被告李茂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汇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