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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解春草与李增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春草,李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解春草,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增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春草与被执行人李增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增新下落不明,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