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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大厦,机构代码:69534177-5。法定代表人:李中文。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81号,机构代码:17756306-0。法定代表人:俞延钢。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3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平银(武汉)承字第B060201508130001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发生的垫款870万元及罚息,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63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10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至2016年8月25日,罚息为164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04517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