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帅与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帅,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何帅,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证件号码45222619850702923X。委托代理人李金东,张政霞,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7号东方豪庭北一栋204号。法定代表人陈裕兴。何帅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41号何帅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