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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唐超与胡晓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胡晓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36号原告唐超,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胡晓光,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原告唐超诉被告胡晓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超撤回对被告胡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