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执63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福林等五人与韶关市曲江松山下顺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福林,张绪顺,丘文聪,何秋洪,丘乐华,韶关市曲江松山下顺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630-634号申请执行人:曾福林,男,xx岁,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绪顺,男,xx岁,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丘文聪,男,xx岁,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秋洪,男,xx岁,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丘乐华,男,xx岁,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松山下顺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栎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曾福林、张绪顺、丘文聪、何秋洪、丘乐华申请执行韶关市曲江松山下顺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16】73-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松山下顺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松山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