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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柳与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762号申请执行人陈柳。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陆冬财,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柳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柳于2016年8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劳人仲案字[2016]第516号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已对丹劳人仲案字[2016]第516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永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