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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9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斯贵华与被执行人刘虎、石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贵华,刘虎,石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斯贵华,女,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69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石春梅,女,生于1972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贵华与被执行人刘虎、石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石春梅在银行的存款1090元,因被执行人刘虎系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东坝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在编事业人员,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部县管理部享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分别裁定冻结和扣留了被执行人刘虎在银行的工资帐户及享有的住房公积金。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