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井坤与李井水、武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坤,李井水,武岭,李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76号原告:李井坤,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井水,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武岭,女,汉族,左右,住址同上。被告:李井飞,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井坤诉被告李井水、武岭、李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井坤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井坤负担。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