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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井坤与李井水、武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坤,李井水,武岭,李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76号原告:李井坤,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井水,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武岭,女,汉族,左右,住址同上。被告:李井飞,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井坤诉被告李井水、武岭、李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井坤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井坤负担。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