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张瑞、王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张瑞,王莉,彭春元,刘惠,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东风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尤培强,行长。被告张瑞,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王莉,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彭春元,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刘惠,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王伟,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诉被告张瑞、王莉、彭春元、刘惠、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莉及被告王伟的工资账户存款各180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的申请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莉及被告王伟的工资账户存款各1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昭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