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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5248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