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白瑞红与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陈俊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红,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陈俊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986号原告白瑞红,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2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乐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俊鹏,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原告白瑞红诉讼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公交公司)、被告陈俊鹏、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瑞红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被告陈俊鹏、被告漯河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乐平、王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瑞红诉称,2016年3月16日7时30分,在漯河市××线与××大道交叉口,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机陈金恒驾驶豫L×××××号少林牌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因雾霾天气超车时与原告驾驶的豫L×××××号大众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五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机陈金恒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委托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其车辆损失为33000元。肇事车辆豫L×××××号车在被告公交公司入有内部互助金,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各被告应该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33000元。被告漯河公交公司辩称:1、该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我公司入有内部互助险(保险额为50万元),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该车辆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为被告陈俊鹏,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3、原告的诉请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俊鹏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告的车损鉴定费1650元,是我支付的。2、该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又在被告漯河公交公司入有内部互助险(保险额为50万元)。被告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未答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7时30分,在漯河市××线与××大道交叉口,陈金恒驾驶豫L×××××号少林牌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因雾霾天气超车时与原告驾驶的豫L×××××号大众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9日漯河市公安局交警第五大队作出第201603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陈俊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瑞红无责任。经交警部门委托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白瑞红驾驶的豫L×××××号大众牌轿车进行损失价值鉴定,2016年3月21日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漯价认字(2016)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豫L×××××号车估损总为33000元。鉴定费1650元,该鉴定费为被告陈俊鹏支付。另查明,豫L×××××号少林牌客车登记在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陈俊鹏。陈金恒是陈俊鹏雇佣司机。豫L×××××号少林牌客车在英大保险郑州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上述事实有道路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交强险保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佐证。本院认为,陈金恒驾驶豫L×××××号客车超车时与原告白瑞红驾驶的豫L×××××大众牌轿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停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金恒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故认定书为证,在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漯河公交公司要求对豫L×××××号车重新做估价鉴定但未在指定的7日内提出,故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原告白瑞红驾驶的豫L×××××号大众牌途观车车损为33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豫L×××××的保险情况,陈金恒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有其雇主陈俊鹏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陈俊鹏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瑞红31000元,豫L×××××号车挂靠在被告漯河公交公司名下,漯河市公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豫L×××××的保险情况,被告英大财险郑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瑞红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瑞红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陈俊鹏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瑞红车辆损失31000元,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元,由被告陈俊鹏负担,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歌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杨顺州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