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温淑与葛美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温淑,葛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朱温淑。委托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美兰。本院在执行朱温淑与葛美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属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