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董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董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811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嘉,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志军。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