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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董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董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811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嘉,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志军。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