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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朱启平与唐良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平,唐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唐良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朱启平与被执行人唐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良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776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良富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室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评估阶段,暂无法变现。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76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