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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318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6月2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月10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承担。审判员  蔡常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中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