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连占国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连占国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275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锋。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兼法律顾问。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连占国,男,成年,汉族。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连占国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登记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娣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