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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汤艳玲、刘自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193号申请人: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董事长。地址:枣强县富强路北头西侧。被申请人: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荣,董事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被申请人:汤艳玲。被申请人:刘自荣。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汤艳玲、刘自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横街东口支行账户XX存款117545元人民币,已冻结124.1元人民币,冻结汤艳玲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XX存款117545元人民币,已冻结1072.28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至2017年8月3日。当事人提供车牌号为京XX不是三被告名下的登记。附:北京市车管所车主信息一份。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