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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文祥与刘彦峰、饶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祥,刘彦峰,饶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80号原告:杨文祥,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彦峰,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饶云芝,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文祥与被告刘彦峰、饶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文祥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