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144号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9340Q。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学勇,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申请人:孙声林,男,汉族,1954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申请人:孙益福,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价值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储备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学勇、孙声林、孙益福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