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腾德科、许仲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腾德科,许仲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881294-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侯琳,该行员工。被告:腾德科,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居住地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许仲祥,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诉被告腾德科、许仲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