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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伟与高尚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初27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275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洁,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某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6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邓丽诗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