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869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冯某,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