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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毛见珍与徐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见珍,徐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956号原告:毛见珍。被告:徐土明。本院在审理毛见珍与徐土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见珍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缴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珍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