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融资借款抵押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175号(2016)吉06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代表人胡跃斌,行长。被执行人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德芹,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法定代表人张兴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嘉懋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融资借款抵押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在富源县大河镇亨有福田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C5300002012101110127476号),该采矿权由于政府化解产能政策不清晰,无法处置。上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启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