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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37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0日在双滦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2014年6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原、被告离婚后,现原告赵某某发现被告张某某尚有公积金及银行存款未分割。现要求依法将被告所有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的70%价值人民币24361.88元分割给原告;依法将存于被告处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存款的70%人民币679130.04元分割给原告。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在天津市宝坻区XX镇环城北路XXX花园XX号楼X门XXX号,现经常居住地在承德市双桥区XX胡同XX小区4号楼X单元XXX室,本案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在天津市宝坻区XX镇环城北路XXX花园XX号楼X门XXX号,现经常居住地在承德市双桥区XX胡同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4.92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学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