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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绍昌、林彩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绍昌,林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8864-4。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谢绍昌,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彩珠,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绍昌、林彩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执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绍昌、林彩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74794元。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7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