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仲华与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华,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异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仲华,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驻涟源市伏口镇沙溪村。法定代表人吴达平,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仲华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仲华于2016年8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仲华称,法院在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未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仅凭涟源市打非办的会议纪要,非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探矿权的查封,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仲华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仲华的保全申请,作出(2014)涟民一初字第1214-1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0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下属漆树坪项目的探矿权(权证号:T4××79)。另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达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已被政策性关闭,其财产由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吴达平)民间融资风险处置工作组负责清算。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5)涟执字第555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该探矿权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被政策性关闭,其采矿权和探矿权依法应予以注销。为确保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顺利关闭、闭矿奖补等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达家煤矿下属漆树坪项目的探矿权的查封并无不当;同时,异议人刘仲华的合法权益可在清算、分配中依法实现,本院的执行行为对异议人刘仲华的权益并无侵害,故异议人刘仲华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仲华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肖光红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