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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优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优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01号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6号楼6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124230X3法定代表人:范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科,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优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闫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优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 婷 来自